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或者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共同投资,并可依法吸纳其他投资,按照本条例设立的农村股份合作企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