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三章 股份第二十一条有效集体股是指合作社投资或者将集体资产折股后形成的由该合作社社员集体所有的股份,经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同意,可以在本合作社内部转让,也可以向法人转让,但不得因转让股份而改变企业股份合作的性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