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三章 股份第二十条有效企业应当设置集体股、职工个人股。社员个人股、社会法人股和其他种类股份的设置由企业章程规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