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九条有效设立企业的筹备工作结束后,由合作股东大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报乡镇企业主管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