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由实施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注明。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