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和实施第三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二)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