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九条有效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司法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和补充所需要的司法鉴定材料、样本;(二)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范围的鉴定要求;(三)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参与依法组织的勘查和模拟实验;(四)表达和保留不同的司法鉴定意见;(五)获得合法报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