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司法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和补充所需要的司法鉴定材料、样本;

(二)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范围的鉴定要求;

(三)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参与依法组织的勘查和模拟实验;

(四)表达和保留不同的司法鉴定意见;

(五)获得合法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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