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设施、危害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河道的保护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