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八)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