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