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