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