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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