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