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洗浴,清洗车辆、衣物、卫生器具、容器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二)在非指定区域游泳;(三)设置排污口;(四)倾倒污水、污物;(五)堆放、抛洒、焚烧物品;(六)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和猎捕野生水禽;(七)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活动;(八)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