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及包装物品;(二)设置拦河渔具,或者炸鱼、电鱼、毒鱼等活动;(三)围垦河道,或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四)擅自填堵、覆盖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变河道流向。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