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侵占和毁坏堤防、护岸、涵闸、泵站、水利工程管理用房、水文、水质监测站房设备和工程监测等河道配套设施设备。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或者拆除河道配套设施设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迁建、改建或者补偿,其费用由占用或者拆除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