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治理第十八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水量调度方案,调节河道生态所需要的水量,提高自然净化能力,改善水环境。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