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治理第十九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责任单位治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落实的,向社会公开承诺定期整改。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