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河道治理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河道治理完成后所增加的土地,除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安排使用。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