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治理第十七条有效河道治理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河道治理完成后所增加的土地,除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安排使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