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治理第十六条有效河道治理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河道治理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出入滇池河道的治理,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沿岸片区和城乡干渠的截污、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做到污水无害化,再生水资源化;(二)建设滨水游憩林荫带,做到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三)河道两侧管、线入地;(四)禁止在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规模化养殖畜禽。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