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治理第十二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河道的治理、保护以及涉及河道的各类工程方案应当符合河道规划控制线要求。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