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经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控制区,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