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河道的日常保洁管护和巡查检查,制止和协助查处污染河道的违法行为,并接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