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