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对检举、揭发、查处违法收费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