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费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收费单位性质发生变化、更名、合并、分立,需继续保留收费项目的,应当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不需保留收费项目或机构撤销的,原收费单位应在收到变动或者撤销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收费许可证》和未使用完的专用票据交回原发放机关注销。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