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客运工作的领导,在设施用地、资金安排、路权分配、财政税扶持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