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