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的;(二)未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的;(三)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的;(四)投入运营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