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运营线路或者暂停、终止运营服务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许可证照。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