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公共汽车客运运营许可或者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许可证照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许可证照。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