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依法对公共汽车客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运营证件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扣押,并妥善保管。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