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