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社会公德,文明乘车;
(二)购票或者持有效票证乘车;
(三)不得携带宠物或者其他有碍乘客安全的物品乘车;
(四)不得携带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乘车;
(五)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散发广告,或者向车外抛掷物品;
(六)学龄前儿童、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应当有人陪护;
(七)不得有影响车辆正常行驶、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
乘客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对其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