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许可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转让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许可证照,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不得擅自暂停、终止运营服务。镇村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应当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