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许可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应当符合城市、城际、县乡、镇村公共汽车客运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根据运营区域和类型,运营期限为4年到8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