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许可第十九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自受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申请之日起,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