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许可第十八条有效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三)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四)3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五)经本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培训合格。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