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许可第十七条有效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关客运运营许可;(二)有与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三)有与公共汽车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符合要求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与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管理者达成使用协议的证明;(五)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