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工程竣工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验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