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侵占规划预留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二)挤占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三)擅自改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途;

(四)擅自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

(五)其他损害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