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改)建道路应当满足公共汽车客运发展需求,设置相应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居住小区建设和体育场馆、飞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