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站运分离、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逐步推进公共汽车客运场站设施运营与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分离。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