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聘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二)奉公守法,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经过统一培训、考核,取得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