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城规划的编制、修编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建制镇规划的编制、修编须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主席团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城镇规划,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城镇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变更经批准后,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