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禁止损毁消防、照明、供排水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妨害市政公共设施正常功能的行为。因建设需要临时移位、拆除公共设施的,应当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负责恢复或者重建,承担相应费用。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