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禁止损毁消防、照明、供排水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妨害市政公共设施正常功能的行为。因建设需要临时移位、拆除公共设施的,应当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负责恢复或者重建,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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