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者房地产开发。无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混凝土预制构件、钢(铝)门窗及其它建筑材料的生产。

资质、生产许可等证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外借、转让。

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